为促进认证行业的规范化、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下列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已取得相应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规则,但尚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或发布的认证规则。

 

二、原则和要求

 

认证机构是认证活动的主要责任方,应对其制定的认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负责。认证机构对认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有主要责任,并应作出公开承诺。认证规则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二)不得与现行的国家或地方行政许可法规相冲突。

 

(三)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颁布的基本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四)认证规则不得与现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冲突;鼓励超越国家和行业标准。

 

(五)认证规则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或公共利益。

 

(六)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的总体协调,不得备案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习俗、民族和宗教领域的认证规则。

 

(七)认证规则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或保密规定。

 

(八)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制定、备案和使用不得混淆。

 

(九)认证规则不得违反统一的国家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x)认证规则不得违反CNCA的相关规定。

 

三、管理要求

 

自行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项目启动和论证、规范制定、符合性自查、验收评审、实施效果评价和动态维护等管理体系,并保存相关记录。认证结果仅在海外使用的认证规则,可以要求认证机构作出遵守管理要求的自我声明。

 

(I)项目审批

 

拟议的认证规则应作为项目进行管理,并应建立项目审批程序,以证明拟议的发展项目符合本公告的原则和要求,并且所使用的认证依据是适当的。

 

(二)标准制图

 

认证规则应按照GB/T 27007《合格评定——合格评定规范性文件编制指南》、GB/T 27060《合格评定——良好生产规范》和GB/T 27067《合格评定——产品认证基础和产品认证方案指南》等标准的要求制定,确保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并保持公正性。

 

(三)合格性自检

 

认证规则拟定后,认证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性自查程序,对认证规则的所有内容进行自查,确保其符合本公告的原则、内容要求和监管要求,并生成自查报告。

 

(四)验收审查

 

在认证规则发布和实施之前,应当进行验收评审。认证机构应当制定验收评审程序。验收评审专家必须能够代表利益相关方,必要时可以聘请适当比例的外部专家。验收评审应当得出结论性意见和报告。

 

(五)实施效果评估

 

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后,认证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定期(不超过两年)评估认证规则的实施效果。评估内容应包括对本公告原则和监管要求的持续遵守情况、认证实施所需的资源(资质、人员、测试资源、技术支持等)、被认证机构的状况、认证实施情况以及认证结果的接受程度,并编制评估报告。

 

(六)动态维护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的动态维护程序。它们应当及时了解和识别与认证规则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证资源等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以及相关各方的反馈,并及时修订、完善、撤销备案或暂停实施认证规则,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内容要求

 

(I)一般要求

 

认证规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2. 认证依据: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

 

3. 认证实施程序,包括申请、申请审查、评估(包括审核、检查、测试、审查等)、验证、认证决定,以及在适用情况下,监督和再认证。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要求。

 

5. 认证证书状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要求。

 

(二)各认证类别的具体要求

 

1. 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规则还应包括认证模型、单元划分(如适用)等。

 

2.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还应包括计划规划、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及其验证等。

 

3. 服务认证

 

服务认证规则还应包括认证模型和领域划分等。

 

(三)其他要求

 

1. 认证规则的名称应当清晰明确。认证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在认证规则、认证标志或认证证书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人”、“国家”、“州”等字眼;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使用“超级”、“先进”、“领先”、“一流”等带有评判性的形容词;不得使用与国家统一认证体系下的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名称。

 

2. 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版本信息、发布机构和发布/实施日期应与认证规则全文中显示的信息一致。

 

3. 认证依据的名称、编号、签发机构和发布/实施日期应与认证依据全文中显示的信息一致。

 

4. 认证依据的选择应当合理适当,其内容应当涵盖与已备案认证规则的认证特点相符的主要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控制程序。

 

五、备案要求

 

(一)文件内容

 

1. 认证规则相关信息。认证规则应包括:所属认证类别和领域、名称、编号、版本信息、状态指示符、发布机构信息、发布/实施日期以及发布或获取方式;认证规则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机构和发布/实施日期;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的名称、样式、样式和发布机构。详情请参阅“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2. 认证规则全文。如果是外文版本,请附上中文翻译版本。

 

3.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认证规则所依据的标准的完整文本或可访问性。

 

(二)备案流程

 

1. 提交备案

 

由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在公布后 30 天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报告平台(http://report.cnca.cn)”的“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备案。

 

2. 修订和归档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经修订,认证机构应在修订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重新提交备案。备案内容及要求与上文相同。原备案的认证规则予以保留。

 

3. 取消申请

 

如果已备案的认证规则被废止,认证机构应在废止之日起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报告平台”的“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注销该备案。已注销的认证规则应予以保留。

 

六、监管要求

 

(一)认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其网站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布其认证规则和相关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已制定或修订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并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提交认证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属于新的认证领域的认证规则后,认证机构不得再依据先前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

 

(四)认证机构应当准确识别其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所属的认证领域,并将认证规则备案于已批准的认证领域。认证机构依据备案于已批准认证领域之外的认证规则进行认证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且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国家认证委员会将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组织认证规则检查。如检查发现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的情况,将责令相关认证机构整改,直至退回备案文件。备案文件退回的,认证机构应当妥善处置已颁发的认证证书。

 

(六)国家认证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督部门对认证机构开展的有关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将以备备案的认证规则为检查依据。

 

(七)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或者未按已提交的认证规则开展相关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备案认证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

 

(二)认证机构应当在9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对已提交备案的认证规则进行自查,完成备案内容的识别、分类、补充和完善,并提交已备案认证规则全文以及相应认证依据的全文或现有资料等。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备案认证规则数量超过200条的,期限可再延长90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构网站“国家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中的相关信息不会全文公布。

 

(IV)执行其他来源(包括授权来源)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应当遵守本公告的规定。

 

附件: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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